“一般”指的是原则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谓“公开方式”,是以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虽然,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关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用非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规定并未废止。但从22号文规定以及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制度对邀请供应商规则的变革,正在与GPA规则接轨,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